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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用农药明白纸
发布日期: 2026-06-02 10:59
来源: 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

一、卫生用农药的定义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569号公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两类。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内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

生活中常见的蚊香、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驱蚊花露水、驱蚊手环、杀虫气雾剂、樟脑丸(防霉防蛀)、驱蚊水、杀蟑螂饵剂等都属于卫生用农药。

二、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吗?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明确“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卫生用农药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因此经营卫生用农药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卫生用农药能否与其他商品同柜销售?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卫生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什么?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象形图;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卫生用农药的信息查询

中国农药信息网,输入农药登记证号即可查询产品标签内容。

在此提醒广大使用者:

在选购卫生用农药的时候,一定要在购买卫生用农药时查看、比对农药登记证号再购买,并索取购买凭证,不得超量和超范围使用农药。当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使用农药产品发生损失时,要尽快与属地监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告诫卫生用农药经营者:

目前在农药监管执法工作中接到的关于对卫生用农药的投诉越来越多,大多数商场超市、小型商店不了解关于卫生用农药的法规要求,销售不合格的卫生用农药,遭到投诉自己却不知道而受到处罚。卫生用农药经营者应当重视学习《农药管理条例》,认真进行进货查验,规范开展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在采购卫生用农药时应当注意生产卫生用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卫生用农药的生产许可,是否对卫生用农药进行了登记,标签是否有超登记范围信息、标注信息是否规范完整,在销售时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