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卫生用农药经营门店、消费者:
夏季来临,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进入旺季。为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安全,特提醒如下:
卫生用农药的定义: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释义,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按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卫生用农药属特殊农药,其监督管理同样适用于《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药经营部分条款除外)。
法律依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卫生用农药经营者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当前,市场上的驱蚊产品种类繁多,这些产 品都应该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有农药登记证号、卫生审批号、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认证。大部分正规品牌的驱蚊产品的标识上,还列出了驱蚊类农药的含量,包括“四氟甲醚菊酯”“炔丙菊酯”“右旋烯丙菊酯”“氯氟醚菊酯”等等。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驱蚊防蚊类产品时,要查看是否具有农药登记证号,并索取打印小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市辖区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各单位,在采购卫生用农药时应当注意生产卫生用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卫生用农药的生产许可,是否对卫生用农药进行了登记,商品标签是否规范、是否标有农药登记证信息等,在销售时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农药经营区域与其他商品应有效隔离、相对独立。
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开展针对卫生用农药的专项检查行动,携手各单位进一步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