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通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下列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一)三门峡黄河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灵宝市境内黄河段流域至三门峡黄河水库大坝段流域,途径灵宝市、示范区、陕州区、开发区、湖滨区),2023年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禁渔;
(二)三门峡黄河水库大坝下游段流域至渑池县境内黄河段流域,2023年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禁渔;
(三)三门峡市境内洛河、涧河、水库及其它河流、湖泊,2023年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禁渔;
(四)三门峡市境内长江支流及其水库,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
二、禁止作业类型及禁用渔具目录
(一)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它捕捞作业类型。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二)禁止使用网眼小于30mm地笼网、网眼小于60mm单片刺网、双重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网眼小于60mm框格刺网、网眼小于60mm无下纲刺网、网眼小于60mm混合刺网、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多船围网、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插网陷阱(迷魂阵)、弹弓射鱼器、鱼叉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三)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鱼鹰捕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阻碍相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的,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398-2806136 0398-2806129
市 公 安 局:0398-110
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三门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23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