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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2024年一季度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4-04-02 16:17
来源: 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全面推进农业强市、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严厉打击我市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我支队从全市一季度查处的涉农行政处罚案件中遴选2件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涉刑案件当事人信息不予公布),供全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参考。

一、李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办案机构:三门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吕蕊、高肖红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5日,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三市监湖案移)〔2023〕008号),称在辖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其中某商户的长豆角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机关立案调查,该商户涉案农产品从陕州区张茅乡种植户李某某处采购,共采购80斤。种植户李某某对销售涉案农产品及在种植过程中使用蔬菜禁限用农药“氧乐果”,以及非法获利176元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卢氏县官道口供销合作社第一生产门市经营假农药案

办案机构:卢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宋人洁  乔海珍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6日,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河南省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检验监测报告》,卢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卢氏县官道口供销合作社第一生产门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卢氏县官道口供销合作社第一生产门市经营假农药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卢氏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