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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典型案例告诉你如何防范养老诈骗!
发布日期: 2023-05-25 09:32
来源: 通许金融
九九天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九九天颐公司,在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开发建设九天玄女旅游景区和养老公寓等。为解决公司项目建设中的资金问题,九九天颐公司成立康颐公司等3家公司,共同为九九天颐公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上述公司各自招聘工作人员组建营销团队,自2012年开始,通过在小区、菜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处发放传单、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等途径,以九九天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九九天颐公司的金福卡、福卡、禄卡、寿卡、禧卡,并承诺按年收益7%至10%左右到期返本付息。

      2014年6月,九九天颐公司的其他股东撤资并退出经营,王某之妻吕某成为公司股东,与王某共同控制和管理九九天颐公司。为了管理和开发养老公寓项目,九九天颐公司成立颐乐城公司。之后,九九天颐公司、颐乐城公司通过康颐公司等3家公司继续采用前述营销宣传模式,以九九天颐公司的名义与集资人签订会员卡消费、项目众筹等协议,以颐乐城公司的名义与集资人签订内部投资理财、内部股权认购、代持股、项目众筹等协议,并承诺按年收益率9%-15%左右到期返本付息。九九天颐公司将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购买固定资产、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销售提成及经营费用支出。

      经审计,从2012年至2019年,九九天颐公司、颐乐城公司共向4073人吸收资金76882.254万元。截至目前,扣除利息转本及已支付的本息后,尚有2403名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23342.84554万元未予退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九九天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7.6亿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吕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吕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九九天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九九天颐公司、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吕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3342.84554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告单位九九天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吕某打着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最终造成众多老年人经济损失,有的甚至高达数百万元。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投资须谨慎,要多与子女、亲友沟通商量,对高额返利或者高额利息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捂紧手中的“钱袋子”。

案例二
谢某某集资诈骗案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邀约吴某等人成立“月亮湾”养老公司,由谢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养老服务。公司成立后,谢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的情况下,组建营销团队,先后在武汉、咸宁等地设立营销点,以月亮湾养老公司名义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宣称客户向月亮湾养老公司交纳不等金额的预订金,即可享受不同折扣的消费优惠,或者分1至3年期限获取7%至13%不等金额的福利补贴,合约期满如未到月亮湾养老公司居住可全额退回预订金,以此吸引客户签订会员养老服务预订合同,收取客户养老服务预订金,变相吸收资金。谢某某于2016年1月利用吸收的资金从他人手中购买月亮湾宾馆公司及其附属设施、土地、山林等,并利用月亮湾宾馆公司附属设施等作为月亮湾养老公司马桥基地对外宣传,为老年客户提供免费参观体验养老服务,吸引客户签订会员养老服务预订合同。同年2月1日,月亮湾养老公司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谢某某占股100%。月亮湾养老公司经营中持续亏损,在谢某某的组织策划下,该公司以不断扩大吸存规模取得的资金,用于支付月亮湾养老公司费用、归还前期的吸收资金和其他开支等。从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向2392人吸收资金19483.3998万元,至案发尚有1499人9918.5533万元的资金未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1499名被害人9918.55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返利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吴某等八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被告人谢某某打着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以签订养老服务预订合同、收取养老服务预订金等形式,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在已不具备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况下,不断借新还旧,给老年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在购买养老服务时,要选择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存在预付款项高额返利、高额付息的情形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拒绝参与,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诈骗案
——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唐某某等人先后成立易汇创科技有限公司、御惠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招募数十名业务员通过互联网销售无正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所谓“保健品”。陈某某、葛某某等人指使业务员以“中医补肾”“膏滋补肾”等微信名注册大量微信号,借助互联网推送广告,并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向以中老年人为主的被害人推销上述“保健品”。同时,安排这些未受过医学专业教育、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业务员用准备好的话术模板,以所谓的专业解答、假冒医生等形式,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误导被害人以为自己得到了专业的诊断,相信所推销的“保健品”能够治疗或改善被害人的病症,诱骗被害人购买价格为人民币数千元不等的“保健品”,共计骗取人民币5459.804033万元,受骗者达2.7617万人次。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还伙同被告人皮某某招募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欺骗被害人购买“保健品”。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皮某某租用某医院的部分办公场所,伙同唐某某指使业务员违规以该医院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从事“男科诊疗”,作出虚假诊断并开出虚假处方,欺骗网上求诊的被害人购买“保健品”,共计骗取人民币107.604万元,受骗者达542人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唐某某、皮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葛某某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涉案赃款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并虚构“保健品”具备药用功效,冒充专家医生,通过互联网给中老年人“看病”,致使被害人误以为是专业医生诊断,从而购买被告人推销的“保健品”。老年人付出大量金钱购买的不合格“保健品”非但不能治病,反而可能危害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均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决心。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有病要去正规医院看医生,不要去网上找所谓的“专家大夫”诊断治疗,切勿听信虚假宣传,以免延误病情甚至上当受骗。子女也应该尽量多陪伴老人,如果发现老人经常服用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及时制止劝阻,必要情况下报警求助,争取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案例四
窦某某诈骗案
——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窦某某原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2020年8月10日离职。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窦某某谎称其可以利用某区社保处的关系,通过补缴社保保费、挂靠单位等方式提前办理退休、提高退休养老金,共骗取6名被害人108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予以挥霍。案发前,窦某某共退还被害人24万余元;案发后,其退还被害人23万余元,尚有61万余元未退还给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窦某某诈骗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窦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窦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窦某某谎称认识社保局工作人员,以代办“提前退休”“提高退休金”等名义,骗取老年人的钱财,给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切实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在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时,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不要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违规方式办理,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五
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行业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左某某受占某某(已判刑)指使,伙同他人,以“西江月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太平道医养生苑”的名义,在某市设立4个分部,其中左某某为某区分部负责人。占某某、左某某等人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老年公寓投资、互惠互利”的模式,通过散发传单、开展宣讲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县某镇建房,并组织老年人实地进行考察,许诺高额返利,约定在一定时间内退还订金、支付利息,诱骗老年人投资预定太平道医养生苑老年公寓的入住服务,非法吸收101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6451.2万元,最终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6029.757万元。其中,左某某管理的分部先后吸收394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962.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2607.80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左某某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左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的同时,注意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建立健全防范养老诈骗违法犯罪长效机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对养老项目公开宣传活动的监管力度;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从源头上防止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六
刘某等人诈骗案
——全力追赃挽损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成立爱之康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爱之康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业务员在商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向老年人发放宣传单,以听讲座赠礼品、加入会员可低价旅游等名义,使用固定话术,诱使老年人前往指定地点参加产品讲座活动。在讲座中,由有关人员冒充医生、专家进行讲解,虚假宣传该公司所销售的“保健品”具有治疗疾病、延年益寿等药用功效,骗取被害人信任,向中老年人出售保健食品、饮料等。67 名被害人累计被骗77.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刘某等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养老诈骗案件的重中之重,贯穿案件审判处置全过程、各环节,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刘某等人销售保健品诈骗案受害老人达67名,涉案总金额达77.3万余元。人民法院在办理过程中加强审执联动,执行法官提前介入,协同会商、分析研判;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自觉主动退赃;一二审法院联动,反复与15名被告人亲属、辩护人沟通,阐明法律政策,最终67名受害老年人的77.3万余元损失全部退缴到位。数十名受害老人给法院送来锦旗、感谢信,案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