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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不摘”主要政策举措调整优化清单(三)
发布日期: 2021-08-27 09:48
来源: 三门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四个不摘”主要政策举措

  调整优化清单(三)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就业帮扶、产业支持等

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就业帮扶、产业帮扶、金融扶持、交通帮扶、生态帮扶、财政支持、土地支持、以工代赈等政策调整优化50项,其中延续25项,优化18项,调整6项,新增1项。

一、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16项)

1.延续政策6项。一是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二是延续支持安置点配套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推动扶贫车间可持续发展。三是搬迁群众享受的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的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耕地地力保护等各种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四是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规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五是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完善,推动后续产业发展和群众就业创业。六是严格执行安置住房交易限制期限有关规定,规范安置住房出租行为。

2.优化政策6项。一是引导当地企业和用人单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对于吸纳搬迁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在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支持。二是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作为重点地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三是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四是支持安置点配套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具备创业能力和意愿的搬迁群众优先入驻,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优惠保险产品政策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时提供跟踪指导服务。五是创新安置点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探索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资产收益可用于支持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创业就业增收、解决搬迁群众面临的突出困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六是支持探索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的政策。

3.调整政策4项。一是支持城镇安置点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供气供暖等设施提档升级,打通“断头路”,实现安置点与外界交通干线更加便捷的互联互通。将农村安置点水、电、路、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二是将安置点已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三是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建设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四是按照安置地人口规模、尊重群众意愿合理划分安置社区,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及时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纳入迁入地街道(乡镇)管理。

二、就业帮扶(8项)

1.延续政策6项。一是有条件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是落实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优先留用脱贫人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三是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四是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五是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六是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2.调整政策2项。一是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二是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三、产业帮扶(6项)

1.延续政策4项。一是规范村级光伏电站资产管理和运行维护,持续发挥带农增收作用。二是对带动脱贫人口稳定增收的龙头企业继续给予认定与扶持。三是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建设一批规范化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四是大力实施消费帮扶,继续开展脱贫地区帮扶产品认定做大做实农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馆和定向直供直销渠道,优化实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

2.优化政策1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3.新增政策1项。以脱贫县为单位规划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

四、金融支持(2项)

延续政策2项。一是过渡期内继续实行“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的小额信贷政策,风险分担保持不变,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对符合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脱贫人口做到应贷尽贷。二是积极运用保险产品巩固脱贫成果,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商业防止返贫保险,逐步健全针对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险产品体系。

五、交通帮扶(7项)

1.延续政策4项。一是持续推进“百县通村入组”工程。二是加大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建设力度。三是实施农村公路现存危桥“消危”行动。四是大力开展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提升工程专项行动。

2.优化政策3项。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全国、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工作,推动示范创建工作提质扩面,二是进一步推广县、乡、村三级“路长制”管护体制。三是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

六、生态帮扶(3项)

延续政策3项。一是选续聘生态护林员。二是生态补偿、国土绿化、造林(种草)专业合作社(队)、生态产业等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三是过渡期内,将脱贫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在省内公开交易,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七、财政支持(4项)

优化政策4项。一是保留并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二是对省级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三是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脱贫村与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着力推动均衡发展,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确定本级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比例。四是过渡期前3年在53个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省委、省政府确定的4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

八、土地支持(2项)

优化政策2项。一是合理调整宅基地复垦券使用范围。新增商业、住宅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不再要求统一使用B类复垦券,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决定使用计划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报批用地。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手续的,除重点产业项目外,须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本县指标不足的,可使用宅基地复垦券进行土地报批。二是继续安排国家级脱贫县计划指标各600亩,安排省级脱贫县、黄河滩区迁建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县计划指标各3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各地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对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所需计划指标单列,单独组卷报批,年度内实报实销。

九、以工代赈(2项)

优化政策2项。一是在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就业作用。二是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以上信息来源市乡村振兴局行业扶贫科,如有疑问请咨询0398-2939270)